守护市场秩序!镇雄县市场监管局通报 4 起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镇雄县人民政府网站
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履行职责,严抓实干,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现将案例公布如下,以警示各类市场主体。
一、镇雄**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5月27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镇雄**药业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检查发现镇雄**药业有限公司存在未经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等6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当场对其下达了《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镇市监责改〔2025〕YX-21号),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至同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镇雄**药业有限公司开展复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使用的GSP追溯系统,抽查到其于2025年7月7日销售给顾客李某的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7月8日销售给顾客李某兴的处方药秋水仙碱片,当事人虽提供了该2单处方药的处方笺,但处方笺上仍无审核人员签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昭通**医药有限公司镇雄*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案
2025年7月30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药监局推送的信息,依法对昭通**医药有限公司镇雄*店执业药师在岗执业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显示该店执业药师为李某洪,执法人员扫描当事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二维码,显示该注册证已失效。经查:昭通**医药有限公司镇雄*店于2024年7月8日申请《营业执照》,于2024年10月8日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为李某洪),于2024年10月23日办理了《执业药师注册证》,将其注册在当事人单位,注册证编号:53122406**。2025年1月22日,李某洪又注册到云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变更执业药师为周某,注册证编号:53122506**,2025年8月7日,当事人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为周某。即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7月30日期间当事人单位执业药师空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镇雄**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5年7月10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卖爆了、**饭格子、**牛杂煲、**炒米粉、**猪脚饭、**炒菜馆、**木桶饭、**研究所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注册使用的相关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是伪造的,经我局核实,情况属实。且对镇雄**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及其他食品经营相关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7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邓某敏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7月12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邓某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邓某敏的全程配合下对其经营的临时鲜猪肉摊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鲜猪肉未经检疫,肉品上没有两章。邓某敏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元及涉案食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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